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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涛行贿当上法院院长 为何毫发无损?

    2007-10-12 16:24:55

    何涛行贿当上法院院长 为何毫发无损?

    ——安徽阜阳中院腐败已经形成“恶性肿瘤”

        近两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笼罩在“腐败”的阴影之下。2006年前后三任院长相继落马,曾经担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分别被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安徽省的安庆市、滁州市、六安市三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这三任院长连续主政阜阳中院十几年。他们的落马,诠释了为什么最近几年来,阜阳中院会不断发生震惊全国的腐败案件。

          安徽《新安晚报》报道了《任职时提拔多名腐败法官 阜阳贪官刘家义将受审》(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5132545.html )一文,文中说到:“刘家义自从当上了院长后,就没有停止过利用提拔干部来赚钱。”在众多的送钱法官队伍里,有一个被称为何某的神秘人物让读者浮想涟翩,这个何某究竟是何方神仙?经过多方调查了解,他就是至今稳坐在安徽省界首市法院院长位置上的何涛。

      对于何涛多次行贿的经过,该文是这样报道的:据指控,1998年春节至1999年春节期间,时任阜阳中院助理审判员的何某,为拉近与刘家义的关系,3次给刘家义送了6000元,并明确表示希望得到提拔。1999年8月,经刘家义提名,何某被任命为阜阳市中院审判员、经济审判二庭副庭长。此后,他从1999年中秋至2003年春节8次送给刘家义共计1.9万元。2003年,经刘家义推荐,何某被任命为某县级市法院院长。

      何涛为什么能够当上院长?如果单凭送钱,比起其他法官来说,何涛的送的钱并不多,但何涛却当上了由阜阳市管辖,经济收入一流的界首市法院当了院长。笔者通过了解一位知情人,他说道:“原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家义在1989年11月出任利辛县县委书记期间,何涛的岳父在该县任副书记。而在刘家义离任后“前腐后继”的阜阳市中院院长张自民当时就在利辛县担任县法院院长”。

      靠行贿当上界首市法院院长的何涛

      正是凭借着这种复杂的关系网,业务平平的何涛不但当上了界首市法院的院长,而且在行贿被媒体曝光之后,仍然稳坐其位。就是这样一个行贿的法院院长,在其任职的界首市法院网站上却不断高呼“廉政”,并告诫自己的部下要做“反腐倡廉”的好法官!?

      说何涛业务平平是有根据的,有知情人反映,何涛执法犯法、玩弄法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笔者从许许多多案例中列举一个案件,从中不难看出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的业务水平:

      1998年,安徽省一家最大的农产品创汇企业系“全国青年科技星火带头人标兵”、“安徽省再就业明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新民创办的公司,因为承包一面粉厂车间与之发生纠纷,面粉厂违反合同规定,强制停水、停电、关住进出大门,致使这家公司对外合同无法履行,库存原料损失严重,遭到国外巨额索赔,在当地政府不予协调的情况下,受害企业拿起法律武器诉讼到了中级法院。

      随后,阜阳中院下达裁定,面粉厂打开大门、恢复供水供电。

      面粉厂厂长荣飞接到裁定后置之不理。

      10月26日,阜阳中院对破坏生产的面粉厂厂长荣飞作出拘留15天、罚款3万元,并写出悔过书、保证书的处罚决定。

      荣飞被拘留的第四天,时任临泉县委书记智勇亲自安排某一名副县长将荣飞保释出去。

      1998年12月,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合同无效、终止履行,面粉厂赔偿新民公司损失246.2万元。

      新民公司对判决合同无效一项不服,上诉省高院。

      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3月6日,案件转到了该案审判长、法官何涛的手中,在他的暗箱操作下,阜阳中院重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未有成立,新民公司没有法定理由占有面粉厂财产,应属侵权行为,此间发生的纠纷,新民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赔偿面粉厂由此造成的损失。解除新民公司与面粉厂加工关系;新民公司支付面粉厂加工费35933.19元,并将占有的面粉厂仓库、烘房、锅炉等所有财产返还面粉厂,将人员、设备、原料、库存产品全部从面粉厂撤出。

      新民公司对此枉法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

      安徽省高院判决合同有效,但新民公司的损失无法认定,新民公司的巨额损失一份未赔。

      新民公司随即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抗诉至今未果。

      同是阜阳中院的判决,原审判决面粉厂赔偿新民公司246万,重审判决反而新民公司赔偿面粉厂35万元 。

      由于法官队伍里有何涛这样的“高手”审案,庄严的法律遭到彻底颠覆,神圣的天平至今倒在邪恶的一边,正义何时才能得以伸张!

      正是在众多个“何涛”的审理下,一家明星工厂,阜阳市重点保护企业,新民公司最终彻底倒闭了。

      在法官何涛起草的扬扬洒洒15页的判决书中,前四页没有句号,一“逗”到底。在笔者看到的这份15页的判决书中,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标点符号的错误,多达到100余处之多!  

    2007界首市人民法院新办公综合大楼竣工

          就是这样一位没有素质、业务水平极差的法官,靠关系,靠行贿当上了中院副庭长和界首市法院院长,而且其行贿被曝光之后,仍然稳坐钓鱼台,这说明了什么?

      阜阳市法院系统的腐败已经到了肿瘤的晚期,而何涛就是这个肿瘤上扩散出去的癌细胞,如果不彻底的进行“化疗”,必将继续在阜阳法院系统内继续扩散!此种恶瘤不除,最后损害的是国家的信誉,人民群众的财产会受到更大的损害!

  • 警察权力滥用伤害的是党和人民

    2007-03-20 17:16:24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警察违法违纪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社会情况的急遽变化,警察受价值观多元化等多种社会因素影响,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人民警察不相协调的情况和现象,而所有的这些往往与消极面联系在一起,甚至与较为严重的腐败行为以及违法乱纪行为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许多地方查处大量警察违纪问题,我们不时可以看到警察被检举甚至曝光等违法乱纪行为,而上级或有关部门展开调查过程中,当需要知情同事或直接领导证实其行为时,同事之间和直接领导的举证结果往往与外界所知道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甚至背道而驰。在许多警察违法违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都可能或多或少出现集体性的回避,形成程度不同、形式各异的群体包庇。在这种事实俱在的情况下,是非标准、道德良心以及社会责任感在群体的部分人中间似乎都变得模糊了。

      通过港澳看龙江系列报道,黑龙江海伦“12.3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当地警察明显有违法乱纪行为。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曾经说过:凡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报道都是正面的报道,不是看事件是“好事”还是“坏事”。从对“12.3案件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记者在报道这些的时候,关注的是,正义、公平,是如何的打击邪恶……都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报道。

      海伦“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件发生后,个别警察在此案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而这些被揭露出来的警察却未能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他们辜负了党和人民交给的重任,古语说:“食君之禄、忠君之事”,也就是说国家发给你钱,是有任务、有责任的。国家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许多规定,绝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否则怎么对的起国家和人民。通过“12.3案”,暴露了黑龙江省个别地方部分警察在工作中的不足,说明一些警察未能做到执法为公、执政为民。 

      对于“12.3”抢劫杀人案,我们不可避而不谈警察的渎职、毁证。目前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态度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如何来避免类似的案件的再度发生,集中精力纠正已经造成的失误。

       在人民群众眼里警察有权,然而,最令人民群众心惧者也是警察手中的权力,因为对人民群众影响最大者莫过于警察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这源自于警察权力的天性,它对公民财产自由与人身自由有最直接、最有力的强制力量,如果在使用这些权力上稍有差池,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是无边的痛苦。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格外重视对于警察权力的控制约束。象“12.3抢劫杀人案——被披露出来的警察毕竟是少数,犹如冰山之一角,沉没于水面之下的违规事件,要远远地大于目前我们所知悉的——这起案件不能不令我们思考:谁来约束这些不法警察?

        尽管当前有诸如《人民警察法》这样的法律对警察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当前仍然显得较为乏力。法学专家贺卫方在谈到警察权膨胀的原因时就说,当前对警察管理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警察权力恶性膨胀的根源在于它不受司法的控制,不受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内部力量的制约,它的行为缺乏规则的约束。

      警察权力被滥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滥用职权事件的发生与违纪警察的观念有着直接关系,有些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不依法定程序办案可谓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些警察为获私利,不惜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演出了一幕幕警匪一家亲的荒唐剧,这些败类警察的做法,无疑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伤害了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我们的人民警察游离在人民的约束之外,只有让全社会上对其加强监督,才有可能扭转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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